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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税收处理的具体归纳(1)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送股一样,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投资方企业同时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应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分列出来,仍按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进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4、转股纳税义务时间
个人取得取得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送转股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股票登记完成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法人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或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5、分期缴纳备案
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送转股,除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财税〔2015〕116号》规定以《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分期备案,也有不少案例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对个人股东甚至股东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获得分期备案。
6、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用
除了通常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外,还包括如下的具体应用情况:
(1)破产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无偿让渡获得的转股
作价变现清偿债务;
将转股以一定价格用于向债权人抵债;
将转股以一定价格转让给重整投资人;
用于收购资产。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2)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本
股权分置改革时,以资本公积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股;
出资不实或有瑕疵需要重新出资,对出资瑕疵减资,以资本公积定向转股;
创始人股东无资金入股,以资本公积定向转股增加创始人的股本;
股权收购对赌失败,以被收购企业资本公积向收购方定向转增股本。
(3)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定向转股为国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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