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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资本公积向股东转增股本的税收政策包括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发[1998]289号、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国税函[2010]79号,政策规定比较明确,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较为清晰。
1、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1)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以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改时资本公积转股本属于应税范围。
(2)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包括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或挂牌公司原始股解禁前或解禁后取得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不包括挂牌公司原始股),解禁前取得的以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股票发行溢价包括ipo及上市或挂牌后增发股票形成的股票发行溢价。
(5)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上市前或挂牌前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或执行上市公司限售股(不包括挂牌公司原始股)股利政策。
2、向企业股东转增股本:
(1)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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