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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资金入股但不占企业股权,约定分配取得利息(分红)收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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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个人或企业以资金或其他资产入股、合伙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但不占企业股权股份,也不通过代持形式持有公司股权股份,通过投资人与公司、公司股东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投资形式、份额、分红分配、是否风险共担还是还本计息,其中的形式较为多样。(吸收资金的公司须防止非法集资的风险。)

 

日前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涉及此类税务处理,摘抄公告部份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经调查核实,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张**使用妻弟聂某的身份投资桃源县***石料场,取得利息(分红)收入330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660000元,桃源县***石料场未依法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对这笔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利息(分红)收入,你在2019年10月16日收到利息(分红)款项时,未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款660000元。限你于2023年7月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所办理利息(分红)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本文认为,个人以资金投入企业,须根据双方约定和业务实质判断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简单分析如下:

 

1、如双方约定显示,不管企业盈亏按一定方式计算分红,个人应按借款缴纳分得利息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取得投资的企业应取得发票税前扣除,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2、如双方约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个人投资行为不应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分红款项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投资的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处理,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中更多的将此类投资行为视为借贷行为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桃源县税务局公告文书中很纠结的使用了“利息(分红)收入个人所得税”,猜测也是因为不太好定性。

 

其他投资行为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未延续此文件,另外政府土地整理项目中也存在类似的投资行为,由投资人出资并承担风险,税收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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