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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收入总额”,不是减计后收入或转让差额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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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税务报刊登的文章《计算高新收入占比:转让股权收入是否全额计入总收入?》(2023年07月28日)、《非经常性损益:不可忽视的“角落”》(2023年07月28日)对股权转让是全额还是差额计入收入总额有所争议,本文认为关于“收入总额”的疑问包括:


(1)、股权转让、股票转让应全额计入收入总额,还是差额计入收入总额?


(2)、存在减计收入的情况下,收入总额指的是减计前收入还是减计后收入?


(3)、高新技术或西部大开发等税收政策中,按收入总额计算收入占比时,对股权转让差额还是全额、减计前收入还是减计后收入这些疑问,应如何计算收入总额?


(4)、按收入总额一定比例计算费用或损失的,对股权转让差额还是全额、减计前收入还是减计后收入这些疑问,应如何计算收入总额?


(5)、《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已经包括不征税收入,为什么再次计入收入总额?第六年的“收入总额”是否包括这笔“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总额”存在套用混淆(意思就是这么个意思)的情况,就像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一些概念的定义同样存在套用混淆的情况,比如:


1、纳税人“企业”套“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计税基础”套“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在相关文件中也被称为计税基础。


收入总额也是如此,导致在一些政策适用时,产生混淆和模糊,分解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收入”章节对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以及各项收入进行了明细规定。


2、“收入总额”套“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均有减计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比如,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认为存在减计收入的情况,不能将90%收入直接计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仍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收入总额”,即“收入总额”仍是100%收入,减计的10%收入通过对“收入总额”扣减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很容易混淆的概念套用,姑且将100%收入称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将扣减(比如90%)后的称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金额”。


3、不征税收入两次“收入总额”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条规定中的“收入总额”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第三条规定中的“收入总额”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金额”。


举例,2020年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产1000万计入不征税收入,属于当年度“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度全部的“收入总额”(含1000万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1000万,第六年将没有用完的200万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计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当年度全部的“收入总额”(不含200万不征税收入)+200万。


4、计算收入占比的收入总额


高新技术、西部大开发、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等税收政策中规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时,明确了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税收政策规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时,未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仍应按第六条执行。


相关文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并不仅仅指第六条定义了收入总额,而是明确在计算收入占比的“收入总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而不是其他企业所得税规定中的“收入总额”,即不是本文自行定义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金额”。


因此计算收入占比时,股权转让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规定及“转让财产收入”全额计入“收入总额”,不应以差额计入。


5、以收入总额一定比例计算费用、损失


(1)、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此类以收入总额一定比例计算费用、损失虽未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仍应按第六条执行。


6、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收入总额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规定中的“收入总额”应为本文自行定义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金额”,在计算“收入总额”时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执行,包括其他股票转让都应全额而不是差额计入收入总额。


本文中引用的规定是否依旧有效,请以现行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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