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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税款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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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耐普股份)通过发行2138.6万股份(3元/股,即3元每注册资本)及支付现金购买长沙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迪沃科技)64.27%股权(1,156.92万股权,5.44元/股,即5.44元每注册资本),包括长沙通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通菱,为耐普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的51%股权和个人持有的13.27%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2018年2月,耐普股份以通过向长沙通菱定向发行32.32万股股份(3元/股)的方式支付尚未支付的迪沃科技64.27%股权交易款中现金交易对价。


长沙通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已办理备案,无需在本次交易中缴纳税金;


其余自然人已通过办理税务分期缴纳的方式分期缴纳税款。


注:


本案例中,合并计算法人企业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被收购股权比例和股权支付比例,或者单独计算法人企业股东两项比例,本案例重组事项均可以适用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自然人股东同样可以适用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但本案例中,自然人股东应是适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分期纳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因此本案例中,应是将法人企业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被收购股权分成两项重组事项,而不是一项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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