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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内转让被分立企业股权、原股东为个人,均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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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红宇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 2023年07月21日


2016年1月6日安吉县宇宏粘土化工有限公司(“宇宏粘土”)分立为保留膨润土业务的轻资产公司(存续)和拥有土地房产不从事膨润土业务的资产公司(新设“安吉宏欣粘土科技有限公司”),后续由红宇股份收购保留膨润土业务的轻资产公司。


由于宇宏粘土本次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公司分立,根据财税[2009]59号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采用该种分立方式的企业股东12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的股权。


因此,宇宏粘土股东杨文祥、程乐作出承诺:本次分立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12个月的股权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转让保留膨润土业务的轻资产公司给申请人。截止报告期末,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股权目前仍为杨文祥、程乐100%持有。


注:

1、本案例中原股东是个人100%持有被分立企业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12个月内转让存续企业股权(被分立企业)不违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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