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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有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看法比较普遍。
根据财税〔2015〕41号、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投资入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有认为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将直接转让专利权、著作权转变为投资入股后再转让股权来降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认为这个看法和所谓的筹划存在问题。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提供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以专利权等投资入股、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非是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变成“财产转让所得”的特殊规定,而是本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并不存在上述的可筹划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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