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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回迁安置视同销售计入土地征拆补偿费是否应分期分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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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内容罗列了一些看法,以政策文件和税务部门解答为准。


A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D1、D2两个的地块,D1、D2出让价总额为10亿元,D1地块的回迁安置任务全部在D2地块建设回迁安置房。


A房地产开发企业将D1、D2两个的地块分为D1、D2两期开发(发改委立项为一个项目,D1、D2两期分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如下几个关于回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处理的看法:


1、D2期将建安成本8亿元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将8亿元计入D2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D2期将建安成本8亿元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将8亿元计入D1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3、D2期将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6亿元,同时将16亿元计入D2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4、D2期将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6亿元,同时将16亿元计入D1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5、D2期将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6亿元,同时将16亿元分摊分别计入D1、D2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不同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6、需注意的是,非常可能的是,A房地产开发企业对D1、D2(出让价总额10亿元)分别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根据对税务处理的看法进行测算和策划,在出让合同签订时,对D1、D2地块的出让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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