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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时,部分投资人将本应计入资本公积的增资款无偿赠与主要创始人用于增资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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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公司创始人以200万注册资本创立公司,经过发展,投资人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和行业前景,认可创始人技术能力和丰富行业经验,愿意对公司进行投资。

 

本次投资时A公司估值1亿元。

 

经协商,投资人出资1亿元增资投资,与创始人分别持股50%(本案例不考虑股权比例合理性及其他问题),双方同意A公司增资到5000万元,投资人与创始人分别持有2500万注册资本。

 

考虑到创始人启动资金相对有限,短期内实缴出资的难度较大,投资人同意无偿赠与创始人部分出资资金用于本次增资,既能解决创始人部分实缴出资问题也能给公司提供营运资金。

 

投资人出资1亿元,2500万计入注册资本,2000万赠与创始人用于增资,剩余资金5500万计入资本公积。

 

部分上市公告中,创始人基于谨慎性原则,并经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创始人对受赠资金按“偶然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投资人投资1亿元增资计入A公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对A公司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1亿元。

 

案例中投资人将2000万赠与创始人用于增资,对A公司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8000万,不能按1亿元计入计税基础。从A公司层面看,投资人对A公司的增资属于不公允增资。同时创始人因为有2000万赠与以及自有资金和原股权200完成本,合计2500万的计税基础。

 

赠与出资还存在于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因为倚重部分创始人能力或技术,其他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为部分创始人无偿赠与现金用于增资。

 

其中法人股东对法人股东赠与出资,一方属于捐赠支出,一方属于获得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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