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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公司创始人以200万注册资本创立公司,经过发展,投资人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和行业前景,认可创始人技术能力和丰富行业经验,愿意对公司进行投资。
本次投资时A公司估值1亿元。
经协商,投资人出资1亿元增资投资,与创始人分别持股50%(本案例不考虑股权比例合理性及其他问题),双方同意A公司增资到5000万元,投资人与创始人分别持有2500万注册资本。
考虑到创始人启动资金相对有限,短期内实缴出资的难度较大,投资人同意无偿赠与创始人部分出资资金用于本次增资,既能解决创始人部分实缴出资问题也能给公司提供营运资金。
投资人出资1亿元,2500万计入注册资本,2000万赠与创始人用于增资,剩余资金5500万计入资本公积。
部分上市公告中,创始人基于谨慎性原则,并经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创始人对受赠资金按“偶然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投资人投资1亿元增资计入A公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对A公司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1亿元。
案例中投资人将2000万赠与创始人用于增资,对A公司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8000万,不能按1亿元计入计税基础。从A公司层面看,投资人对A公司的增资属于不公允增资。同时创始人因为有2000万赠与以及自有资金和原股权200完成本,合计2500万的计税基础。
赠与出资还存在于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因为倚重部分创始人能力或技术,其他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为部分创始人无偿赠与现金用于增资。
其中法人股东对法人股东赠与出资,一方属于捐赠支出,一方属于获得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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