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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理解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需要清楚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大致还是秉承了民法对买卖合同和互易合同的区别。
(1)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则支付金钱;而在互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需要转移和交付财产所有权,同时取得财产所有权。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实现中,以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比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等,类似买卖合同,一方以货币形式交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类似互易合同,不以金钱交付为主要,以取得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进行交换,虽是交换但实质仍是买卖,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中作为视同销售来确认收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属于此类型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中,对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也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包括捐赠、推广、发放股息、福利等,通过国税函[2008]828号对改变资产所有权属视同销售但未获得对价的用途进行了明确,此类用途基本没有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对价,属于企业费用开支或分配等,但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企业所得税中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2)视同销售与公允价值计量
此处不考虑价值不公允、避税等情况,合同约定也与实际支付一致。
对于购买方来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对销售方来说,以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以取得的货币形式的多少计量,对购买方来说,一般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销售方来说,属于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对换出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销售方同时也是资产换入方,换入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支付现金以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资产等,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对交换另一方来说,同样需要按上述原则对换出资产按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处理,以及对换入资产按上述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对改变资产所有权属但未取得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对价的用途的视同销售,对于资产转出方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对资产转入方来说,转入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支付现金以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资产等,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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