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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显示:
2016年5月,第二次股权转让,陆体超将其持有的福赛有限33.00万元出资额(占比1.5%)转让给陆文波。
2018年9月,第三次股权转让,陆文波向杨宏亮转让105.00万元出资额(占比2.10%),代持关系解除;陆文波向温跃魁转让105.00万元出资额(占比2.10%),代持关系解除。
2016年5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系变更代持人、2018年9月第三次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杨宏亮、温跃魁股权系代持还原,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但鸠江区税务局认为税务征收管理对代持的转让以其还原时点为准,即以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变动进行税务征收管理。因此,鸠江区税务局认定发行人前述的股权变动中,股权受让方产生了代扣代缴义务。相关方已按照税务局认定补缴了对应的所得税。同时,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已出具证明:“公司及股东已完成其历次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且股权转让应缴税款已缴纳完毕,公司及股东历次股权转让不存在重大纳税违法违规的行为,也不存在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综上分析,历次股权变动中,发行人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杨宏亮变更代持人、杨宏亮和温跃魁代持还原的无偿转让应鸠江税务局认定而存在纳税义务,相关税款已补缴完毕,且鸠江区税务局已出具发行人及股东不存在重大纳税违法违规的行为及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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