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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高速公路通行费收益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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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陕西交通集团车辆通行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根据与认购人签订的《认购协议》以及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将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即西安绕城高速公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含2014年11月1日和2020年9月30日)的车辆通行费收益权,基础资产评估金额总计391,704.01万元。专项计划共募集资金25亿元。


证券存续期间,原始权益人应将陕西交通集团通行费收入专户所收到的当期车辆通行费返还收入中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对应的西安绕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划入陕西交通集团监管账户,并由监管银行将陕西交通集团监管账户所收到的当期西安绕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归属于专项计划的资金划付至专项计划托管账户。同时,陕西交通集团将为专项计划提供差额支付承诺,以应对通行费收入不足时投资者可能遭受的损失。计划管理人按照约定在合格投资范围内负责管理专项计划账户内的留存现金,并于每个兑付日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兑付本金利息。


本案例中,转让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益权,不是转让原始权益人持有的高速公路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也不是转让通行费一定期限内的收费权。一定期限内的通行费收益权转让后,通行费收费并确认收入和开具发票给过路车辆的仍是高速公路公司。


此类收益权转让属于债权转让。收益权转让价款构成债权转让本金。实质是原始权益人将未来要收取但尚未实现和收取的过路费债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实际收取的过路费同时确认收入和债权,并同时用于代收代付债权。超过或低于债权转让价款收到原始权益人支付的通行费金额,确认为专项计划债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或确认为原始权益人债权转让的损失或所得。


此类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无形资产经营权类的转让,不属于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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