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私募股权基金“先回本后分利”分配顺序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的方法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3-23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3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存在投资期和退出期,项目退出后收回的资金的分配复杂多样,“先回本后分利”是常见的一种方式,在“先回本后分利”下如何确定先分后税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存在一定的难度和误解:

1、“先回本后分利”模式下,合伙人误认为原始投资款尚未收回前,不存在利润分配,不需要纳税,认为如果此时清算应按回本后的金额确定损失;

2、实际利润分配时才需要纳税;

3、认为为了便利纳税计算,合伙人应对先分后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另行进行约定;

4、虽然合伙企业当年有利润但是合伙人还在“先回本”阶段无法确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

 

我们认为,《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分配比例与企业实际利润的分配比例只能是一个,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单独设置一个分配比例。

 

“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模式下,我们认为应按如下的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1,比如合伙协议的收益分配机制约定按下面顺序分配:(1)返还各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资本。如有余额,则(2)返还普通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实缴资本。如有余额,则(3)支付有限合伙人门槛收益,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资本实现8%/年的收益率。如有余额,则(4)支付普通合伙人门槛收益,直至普通合伙人之实缴资本实现8%/年的收益率。如有余额,则(5)实施超额收益分配,该超额收益的(i)20%归普通合伙人,(ii)80%归全体合伙人。

 

上述的收益分配机制,(1)、(2)是回本分配顺序,按合伙协议约定不涉及利润收益分配,(3)、(4)、(5)是利润分配顺序,但(1)、(2)、(3)、(4)、(5)实际均包括了转让收回的投资成本和收益的分配。

 

财税[2008]159号明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第一顺序位的原则,上述收益分配机制是项目整体转让后全部利润的分配约定以及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收回,已经构成了明确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不属于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应对第一年账面利润按(3)、(4)、(5)利润分配顺序确定分配比例,不考虑是否实际分配,不考虑是否收回实缴资本,如当年有亏损,以后年度弥补亏损再分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从第一年开始的账面利润累计金额按(3)、(4)、(5)顺序分配并减去之前年度已分配金额确定分配金额和比例。按每年确定的分配比例和当年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配各合伙人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有限合伙人投资10亿,普通合伙人投资0.1亿元,设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部资金投资科技企业股权,投资期3年,退出期3年。

第一年出售30%股权,收回5.2亿元,其中成本3亿元,收益2.2亿元,当年管理费0.2亿元,利润2亿元,当年实际分配5亿元;

第二年出售30%股权,收回5.3亿元,其中成本3亿元,收益2.3亿元,当年管理费0.2亿元,利润2.1亿元,当年实际分配5.1亿元;

第三年出售40%股权,收回7.4亿元,其中成本4.1亿元,收益3.3亿元,当年管理费0.4亿元,利润2.9亿元,当年实际分配7亿元;


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机制,第一年分配5亿元和第二年分配5.1亿元,是分配顺序(1)、(2)的先回本阶段,但实际已对账面利润4.1亿元进行了分配。对4.1亿元应按(3)、(4)、(5)利润分配顺序确定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年应按累计利润7亿元按(3)、(4)、(5)利润分配顺序确定分配并减去之前年度已分配金额确定当年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

 

第一、二年部分合伙人认为自己这是本金收回,没有利润分配,这是误解,须按账面利润先分后税。

 

假设第三年还没出售股权,科技公司破产,股权价值清零,合伙企业清算,清算所得为零,清算分配金额为零。部分合伙人认为自己10.1亿元投资成本在第一二年全部收回,不亏不赚,这同样是误解,仍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4.1亿元,须缴纳所得税,同时确认投资亏损4.1亿元(投资成本10.1亿元-从合伙企业收回投资6亿元),企业亏损可以扣除,但个人亏损是不可以扣除的。

 

举例2,约定收益分配机制顺序是:1、先返还有限合伙人的实缴资本;2、如有余额,则返还普通合伙人的实缴资本;3、如有剩余,收益按20%分给普通合伙人,80%分给有限合伙人。


合伙协议已经明确利润的分配按20%和80%的比例进行,因此各年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按此比例分配确定即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每年应对当年的利润分配和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函告各合伙人,以便各合伙人依此纳税,如《2022.08.13 思源电气002028 关于我司投资的合伙企业集岑合伙第一次分配方案的进展公告》:公司已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集岑合伙支付的第一次分配方案对应的分配资金10亿元。根据集岑合伙的书面函告:此次分配总额18.28亿元,其中属于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部分1,024,228,154.73元,属于全体合伙人出资803,771,845.27元。对应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分配金额10亿元,其中属于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部分560,299,865.83元,属于合伙人出资439,700,134.17元。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