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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强调个人或企业直接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那么个人投资者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5号发布)第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时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随着记帐式国债(又称无纸化债券)的推行,国库券现在一般称为国债,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
根据《国库券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笔者认为,在计算合伙人“先分后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先对合伙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适用免税,分配给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举例说明,个人合伙人B和法人合伙人C分别持有A合伙企业50%份额,A合伙企业当年获得销售收入100万,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成本费用等扣除50万。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应在合伙企业适用免税,并从应分配给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收入总额105万-应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5万-扣除50万)*50%=50万*50%=25万元。
个人合伙人对“先分后税”的所得25万元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不属于个人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在个人层面缴税或免税。
法人合伙人对“先分后税”的所得25万元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在法人层面缴税或免税。假设上述案例中A合伙企业全部所得在当年全部分配,法人合伙人获得分配27.5万元。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时,<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账载金额”填27.5万,“税收金额”填25万,“调减金额”填2.5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股东取得分配所得时,不对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穿透免税,按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税收政策进行征免所得税,
另外不光所得税免了,增值税也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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