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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进行股权激励,子公司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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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有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上市公司用本公司股票对子公司职工的股权激励,因为子公司的职工不是上市公司本公司的职工,因此股权激励支出不能在上市公司扣除,同时因为子公司用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激励,不是子公司自己的股票,不符合18号规定,因此股权激励支出也不能在子公司扣除。也有认为如果子公司支付了对价给母公司则可以扣除,不可以扣除是因为子公司没有支付对价给母公司。


需要明确三个问题:


1、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进行股权激励,子公司或孙公司能否企业所得税扣除?能否扣除的税收政策依据是18号公告,还是企业所得法及实施条例?如果没有18号公告,股权激励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及如何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股权激励费用属于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18号公告是征收管理文件,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18号未明确或未涉及的仍应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2、如果子公司支付了对价给母公司则可以扣除,不可以扣除是因为子公司没有支付对价给母公司这个看法有依据吗?


这个看法存在很大的问题。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扣除(接受职工服务)扣除的对价应是雇主支付给受雇的员工,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与子公司是否支付对价给母公司无关。那么股权激励过程中,各相关方支付的对价或获得的收益分别是什么?


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对本公司职工股权激励支出,支付的对价是本公司股票(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职工认购股票公允价格和认购价格的折扣),获得的是职工提供的服务。


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对子公司职工股权激励支出,子公司支付的对价是上市公司股票吗?对价支付方是上市公司吗?两者都不是。子公司支付的对价是职工认购股票和认购价格的差价补贴,对价支付方是职工,获得的是职工提供的服务。简单说就是子公司职工认购上市公司股票,子公司承担公允价格和认购价格的差价,由子公司与上市公司自行去支付和结算。


上市公司用本公司股票对子公司进行的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计入资本公积后,差价补贴基本存在两种方式,一种计入应收子公司款项,一种是增加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中提到,根据税法的规定,股权激励费用,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予扣除。此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划标的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是依据个人实际行权时,确认为个人所得,且也是作为个人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因此,个人确认收入,与企业确认成本费用,形成相互匹配。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取得股票(权)”,并不仅仅指受雇企业的股票或股权,职工认购股票公允价格与认购价格的折扣或补贴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向职工支付对价(折扣或补贴)的企业应同步确认成本费用。


3、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工资薪金和工资个人所得税代扣缴是否一定一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五、关于征收管理(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进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是上市公司,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股权激励支出,将会出现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和个人所得税代扣缴的工资较大差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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