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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对于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个人业主、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先分后税方式确定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和转让企业的股权对留存利润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两类企业的留存利润有着不一样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则只是企业所得税完税,如需分配到个人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分配到企业符合条件可以免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无论会计上是否通过留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核算,无论每年是否将留存利润余额结转至投资人(合伙人)实缴资本科目(合伙人资本),留存利润是已税和已分配后(划账、记账)但尚未实际分配分钱的利润,等实际分配时,不需要再缴纳任何所得税。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转让价款包含已按先分后税原则完税的留存利润的,留存利润实际类似应收应付款性质,转让方(个人合伙企业和企业合伙人)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时,留存利润需扣减。受让方(个人合伙人和企业合伙人)后期实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均不按实际分配缴纳所得税,按每年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先分后税原则缴纳所得税,受让的合伙企业份额中的留存利润不计入取得财产份额的计税基础。
合伙企业投资者退伙时分得的财产份额和实际分配利润是一样,取得退货前已税的留存利润分配是不需要再缴纳所得税的。
对于合伙企业留存利润先分后税之后应结转至合伙人资本的明细合伙人核算,同时核算实际分配给合伙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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