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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很早开始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国库券利息收入”就作为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填到“纳税调整减少金额”栏次中。最新版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中同样对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给予免税,从收入中直接扣减。
翻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税法规定,也找不对合伙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对个人投资者免税的政策支持。
有认为《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穿透纳税,对应的优惠也穿透,因此个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上述的规定是个人直接持有国债的利息免税,并没有对个人通过合伙企业等持有国债的利息免税的规定,而且个人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等持有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并没有得到同样免税待遇。
同样的问题在法人合伙人也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样是企业直接持有国债的利息免税,没有对法人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等持有国债的利息免税规定。
答案在税法中找不到,免税的根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5号发布)规定: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对此有过释义: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本国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我国也一直对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采取免税的办法。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国库券即国债,当时主要为纸质券,后来随着记账式凭证的逐步采用,现在一般通称为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
因此个人投资者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国税函[2001]84号》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穿透没什么关系;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也是为什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55号》中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在国债利息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不光所得税免了,增值税也免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3.国债、地方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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