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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确认的投资所得的差异调整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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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例:B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A持有B合伙企业50%财产份额,合伙企业B2021年度收入1000万,成本费用600万(假设根据税收规定全部需要纳税调增),本年度账面利润400万,2022年8月份A企业收到B合伙企业分配的资金200万。


A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有认为应在2022年收到200万的当年度确认收益,同时得出一个筹划结论,认为法人企业可以成立合伙企业,并将无票成本和对应收入放在合伙企业,按账面利润进行分配后,法人企业只需对分配收入确认所得,可以规避无票成本的纳税调增。


是这样吗?显然不是。


无论是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还是企业合伙人,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规定的“先分后税”的原则所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是对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进行纳税调整后的所得。


法人合伙人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填报<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次时(注意这里是“应分得“),根据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以及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纳税调整后),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案例中,合伙企业应在2021年对600万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增,法人合伙人对从合伙企业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50%=500万确认为2021年所得,同时会计核算确认分配所得200万进行纳税调增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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