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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税〔2019〕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得不说,之前我们对整体核算下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并入创投企业“经营所得”的分析并未说到核心。
《财税字[1994]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是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中分配,分配给股东个人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利润先分后税,以个人为纳税人,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5%-35%,相当于是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隔断打通。
公司税收利润分配给合伙企业等,如并入经营所得,会导致重复征税。分红单独计税是为了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纳税。
因此,不管是整体核算还是单一核算,不管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都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穿透到个人合伙人(业主)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9〕8号等文件都不可能改变这一点。
因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原因,有纳税人希望股息红利并入经营所得这样可以少交税,《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对此明确: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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