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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与香港互認基金系列 摩根亚洲基金说明书 相关税收安排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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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內地与香港互認基金系列 基金说明书-2022年11月(节选)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JPMorganAsianTotalReturnBondFund,“本基金”)是一只单位信托基金,根据一份订立于2004年11月30日的信托契约(经不时的修订或重述)(“信托契约”)而成立,并受香港法律所管辖。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内地代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说明书第二章第B节“税务附注”中“(iii)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小节简单总结了香港、毛里求斯、台湾及美国的份额持有人因投资于本基金而可能面临的税务义务/责任。


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四)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四)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本说明书第二章中第B节“税务附注”一节。


关于内地投资者买卖本基金取得的转让所得,个人投资者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投资者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个人投资者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对基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相关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地投资者如需了解其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中国税收政策,请查阅财税[2015]125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及其他相关的税收法规,或就各自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除非税收法规继续给予税务暂免优惠,否则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会有所变更。


---节选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8]1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托管资格,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该香港基金内地事务的机构。

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印花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2.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所称基金互认,是指内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双方司法管辖区内向公众销售。所称内地基金,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称香港基金,是指香港证监会根据香港法律认可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所称买卖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交易。

七、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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