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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按预收款预征只是一种特殊方式,视同销售和回迁安置也需要预征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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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内容为我们对相关政策的理解,或有偏差,以政策文件和税务部门解答为准。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不同,增值税是纳税义务时间时间未到,对预收款先行预缴一部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已经具备纳税义务时间和按合同全额(转让房地产收入)纳税,但不具备清算条件,先按全额及一定比例预征税款。


有理解为同一套房源,预征截止前收到的款应预征,截止后收到的款项不预征。我们认为预征规定的意思是,预征截止前销售的房产应按合同总额全额预征,截止后销售的房产不再(合同总额)预征。


有理解只需要按预收款预征土地增值税,我们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发布后,才可以选择按预收款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预收款预征是给与一种便捷的特殊的预征方式,并不是推翻了之前全额预征的基本规定,只有预收款方式下才能选择按或不按预收款预征,不是预收款方式仍需按全额预征,同时这个规定基本是基于房款全额都能在交房前预收,如果交房前未交全房款,交付时仍应对合同总额未预缴部分进行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规定中“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不应理解为在竣工移交,才确认视同销售的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仍应按“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确认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按回迁协议或其他行为签订协议为纳税义务时间,并按合同总额确认转让收入及预征。同时视同销售收入和价格“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的同一年度,应考虑按合同签订年度为同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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