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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更新到11月版,4季度研发加计100%季度预缴不能享受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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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最新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2022年11月》,更新了最近发布的季度预缴申报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注:此政策中高新技术一次性扣除或加计扣除都是季度预缴享受,即四季度可预缴申报享受。





2、28号文件中规定的“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不能在季度预缴申报享受,只能在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2022年11月》的目录中没有此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中提到“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相信是手滑了,应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的“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描述,并不是说四季度预缴申报可以填写申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75%或享受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点击下载《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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