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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通过POS机、个人二维码、现金收款2600万,仅开票300万报税,被稽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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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三稽处〔2022〕27号


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


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8月24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你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主要经营**KTV,**KTV通过POS机、个人收款二维码、现金收取营业额。经查,你公司未如实申报营业收入,仅按发票开具金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属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1.增值税及附征


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26,441,749.19元已申报销售收入3,070,439.83元,少申报销售收入23,371,309.36元,应补缴增值税188,664.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03.26元、教育费附加2,829.9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886.65元。


2.企业所得税


经查,你公司未设置账簿,实际成本难以进行准确核算。我局对你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因你公司2021年主要经营**KTV,属于娱乐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5%。


你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21,602,642.56 元,其中:已申报营业收入1,960,616.49元,未申报营业收入19,568,349.97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40,396.38元,已申报部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3,523.12元,未申报部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36,575.98 元,合计810,099.10 元。


(二)未足额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计费销售额合计为26,706,166.68元,其中2021年为21,818,668.99元,2022年1-3月为4,887,497.69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你公司2021年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你公司2022年1-3月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73,312.47元,已申报10,629.35元,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62,683.12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88,664.25 元,其中:


2021年:4-6月44,838.85元,7-9月 56,766.52元,10-12月45,547.65元。


2022年:1-3月41,511.23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四条、《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603.26元,其中:


2021年:4-6月1,569.36元,7-9月1,986.83元,10-12月1,594.17元。


2022年:1-3月1,452.90元。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四条、《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829.97元,其中:


2021年:4-6月672.58元,7-9月851.50元,10-12月683.22元。


2022年:1-3月622.67 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四条、《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886.65元,其中:


2021年:4-6月448.39元,7-9月567.67元,10-12月455.48元。


2022年:1-3月415.11元。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14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810,099.10 元,其中:已申报收入部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3,523.12元,未申报收入部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36,575.98 元。


(六)依照《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2年1-3月文化事业建设费62,683.12元。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36,575.98 元、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鼎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三稽罚〔2022〕18号


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


经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8月24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你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主要经营**KTV,**KTV通过POS机、个人收款二维码、现金收取营业额。经查,你公司未如实申报营业收入,仅按发票开具金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属虚假纳税申报。你公司2021年至2022年3月少申报收入共计23,371,309.36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88,664.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03.26元、企业所得税736,575.98 元,是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对公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订单数据明细表、汇总表、相关收款人员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明你公司营业收入情况。


2.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税款申报缴纳情况表》证明你公司纳税申报情况。


3.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收入、收款情况。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设置账簿。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你公司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共计931,843.49 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88,664.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603.26元、企业所得税罚款736,575.98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33,843.49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鼎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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