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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天振股份 301356 天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四)存在以发票报销形式领取薪酬的情况
报告期内,2018年公司高管夏剑英通过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以开具咨询费发票报销形式领取公司薪酬合计24万元。
发行人对高管以发票形式领取工资,实质为高管降低个人所得税负,对这一事项,发行人已经进行了整改,并补齐了相应事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共计5.62万元。
2021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出具证明:“2018年期间,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天振股份”)存在1名员工利用发票报销形式领取薪酬的情况,涉及含税金额为24万元人民币。对这一事项,天振股份已经进行了整改,并补齐了相应事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共计5.62万元。针对上述事项,天振股份主动整改,且补齐了上述事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未造成税款流失等不良的法律后果,天振股份也保证今后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会发生类似情形。因此,我所鉴于该单位已自行整改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我所不会因上述事项追究天振股份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021年5月25日,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出具证明:“根据2021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出具的涉税事项证明,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天振股份”)2018年间的相关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不良后果,事后公司能主动改正。该情况说明认定准确,我院不会就天振股份上述事项对天振股份及相关人员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人员以发票报销的形式领取薪酬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就上述事项已落实整改措施,补缴相关税款,并已取得主管税务部门的确认,不会因此追究天振科技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当地检察机关亦对此进行了确认,不会采取法律措施。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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