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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资产重组、股份支付、抵债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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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印花税立法遵循税制平移,从目前税务部门的解答来看,印花税法明确了很多重要的事情。本文仅是我们对印花税法的一些个人看法,不构成任何操作建议,需以现行及后续税收规定和文件、税务部门解答为准。


印花税对应税凭证、证券交易征税,不存在视同销售、无偿视为有偿的问题。


1、以货易货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


暂行条例下,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印花税法下,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如何计税贴花进行规定的《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民法典》的买卖合同仅能支付金钱,不包括互易合同,因此以货易货合同,印花税法下,不再是应税合同,存在补价的,视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而定是否为互易或买卖合同。


以货换取劳务、服务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互易合同,如果是雇员,则是非税合同,如果是非雇员或其他单位,视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可能为承揽、委托合同等。


2、产权转移书据的互换


产权转移书据不是对产权转移的结果或过程征税,依旧是对合同征税,没有应税的产权转移书据,即使有产权转移的结果或非应税的产权转移合同也不应征税。


暂行条例下,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法下,产权转移书据包括:1、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2、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印花税法中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包括买卖、继承、赠与。


产权转移书据的互换,应是指拥有同一种类型产权的进行互换,比如有土地与有土地的互换,有股权与有股权的互换,不包括一种类型的产权与另一种类型的产权的交换。


以货交换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有价票证(包括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以及超出这些范围其他不动产、知识产权,有价票证(含股票)、无形资产等,既不属于买卖合同,也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证券交易。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以及超出这些范围其他不动产、知识产权,有价票证(含股票)、无形资产等的不同产权之间进行交换的,不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证券交易缴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包括买卖、继承、赠与,不包括互换。以一种股票交换另一种股票的,不属于证券交易应税范围。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重组印花税


因为前述已经陈述过的原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及资产重组包括吸收合并、分立、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划转等方式的合同,需根据合同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是否应按买卖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证券交易缴纳印花税。


如,以持有的股权、不动产投资新设或增资,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的股权转让书据,除了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的“转让”限定范围,还因为投资属于不征税合同,如果对其中的产权转移征税,将产生合同征税和不征税的自我冲突。类似的情况,以货交换股权、股票,将产生按买卖合同还是产权转移书据、证券交易征税的冲突。


如,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作为股权支付的股权收购,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的股权转让书据,以增发自身股份作为股权支付的股权收购,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的股权转让书据。


如,100%直接控制的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权或资产,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的股权转让书据。


4、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与慈善捐赠合同不同,印花税的表述为“赠与”。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赠与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的赠与按证券交易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暂行条例下,免税的是赠与“财产”,“财产“范围很广,包括实物、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印花税法则限于税目中产权转移书据为免税。


产权转移书据、证券交易应税“赠与”范围之外的“赠与”和“捐赠”应为不征税,比如动产“赠与”、无形资产“赠与”、服务“赠与”。


5、抵债合同


以物抵债、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有价票证(包括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以及超出这些范围其他不动产、知识产权,有价票证(含股票)、无形资产等抵债均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


6、股份支付


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就是员工以自身服务投资入股。股份支付中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不需要员工或持股计划出资购买的(指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均不属于证券交易的买卖、继承、赠与三种方式,不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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