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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6.29 诚益通 300430 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注:蓝色字体为原文)
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此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享有权益分派权利的股份数(截止目前,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为271,261,8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6元(含税);
1、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44元;
《国税函[2009]47号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其他持有股份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财税字[1998]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3.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8号》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公告中证券投资基金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股息个人所得税与个人直接持有一致。
2、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3、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原文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6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号》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中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股息个人所得税实行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一般性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直接由个人行权,此处所述的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证券投资基金应是指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基金应是私募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上市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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