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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未依规转出进项致留抵退税有误,定性偷税、骗取留抵退税、1倍处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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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福兴粮油 838931 关于补发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声明公告


敦化市福兴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州二税稽罚【2022】2号)。但因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疏忽,未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对该事项进行披露,现予以补发公告。



2022.08.11 福兴粮油 838931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州二税稽罚【2022】2号)

收到日期:2022年8月1日

生效日期:2022年7月27日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敦化市福兴粮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21日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对李志民涉案事件涉及的被盗豆饼粉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导致公司2022年4月14日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涉及的应退税额金额有误,税务局将公司由此造成的少申报税款563,603.81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其中增值税偷税532,819.54元(含骗取留抵退税65,342.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30,784.27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司所偷税款65,342.80元处1倍罚款65,342.80元,对所偷税款498,261.01元处0.6倍罚款298,956.60元,共计罚款364,299.40元。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调查,接受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及整改意见并缴纳罚款。今后公司将加强财务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做好风控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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