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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收入(或称为股权激励所得),并不是个人所得税法中单独的一项应税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股权激励所得指的是,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权)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股权激励所得就是公司根据员工受雇期间的表现,给予员工认购股票(权)的折扣或补贴。
类似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股权激励所得需要按《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如果员工的实际购买价格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没有差额,也就不存在股权激励所得。
什么是公平市场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有明确规定: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例:A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股权激励一般不对全体员工)满足考核条件,可以按5元/股价格认购公司股票1000股,认购日股票收盘价10元。
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10元和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5元的差额应确认为股权激励收入或所得。
员工取得股票(权)实际购买价有零对价的情况,比如股权激励方式中的股权奖励就是公司无偿赠送股票(权)给员工。
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规定只能是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按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平均价格为员工实际购买价的,不应认为没有股权激励所得,仍应按收盘价来判断。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根据激励计划公告前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来参考制定,为了激励效果,行权价与交易均价相比通常具有一定的折扣。但如果行权时股票下跌,则员工放弃行权的可能性较大,即使行权,行权价高于行权日的收盘价,也就不存在股权激励所得。
挂牌公司的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一般参考净资产、市盈率、前次发行价等因素,行权价格往往超过上年净资产。
非上市公司和非挂牌公司中,大股东为搭建持股平台或奖励高管等员工,零元转让、1元转让比比皆是,此中的计税基础消失的问题也不得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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