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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合伙企业,个税备案分期缴纳,第5年末一次性缴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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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L*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2020年6月29日,L*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形成如下决议:(1)同意P**将其持有的L*有限7.5%的股权(注册资本10,750,506元),评估作价15,000万元,出资投入Y**X;(2)通过L*有限新章程。


同日,P**与无锡Y**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P**将其持有的L*有限7.5%的股权(注册资本10,750,506元)评估作价15,000万元,出资投入无锡Y**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0年7月3日,L*有限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属于P**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对P**因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782,116.2元予以分期缴纳备案,计划缴纳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为解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发行人资金占用问题,实际控制人与国*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Y**X,无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00万元,普通合伙人P**以所持发行人股权出资1.5亿元,有限合伙人国*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4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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