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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自然人及合伙企业股东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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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显示:


重庆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由重庆市**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2019年7月31日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的净资产265,206,051.11元为基准,按5.304121:1的比例折股,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余额215,206,051.11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9年9月27日,某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重庆市**电子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所涉及的重庆市**电子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有限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净资产的评估值为29,424.05万元,评估增值2,903.44万元,增值率10.95%。


2019年10月18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证发起人出资全部到位。


2019年11月15日,公司取得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注:2019年11月15日变更前注册资本为2769.498745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该规定,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公司整体变更时的自然人股东及通过重庆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市**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重庆市**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已于2020年4月27日完成分期缴纳备案,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计划的缴税时间和金额履行股改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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