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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国税函[2004]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50号》中重要的内容包括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条款,公告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公告列举的三种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同时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目前多地税务部门发布相关的公告文件,将本地基于《国税函[2004]150号》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文件进行废止,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厦税公告202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印花税部分征收管理文件的公告 2022年第1号》(注:列举的文件可点击阅读原文在百滇税务师事务所官网查看全文)。相信将会有更多的税务部门发布废止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官方解读中提到:两份文件废止后,印花税核定征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非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据实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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