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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未代扣缴个税已超过5年不会被税务处罚的依据、上市公司案例、法院判例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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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


一、说明华荣化工2004年、2010年增资时未直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结合案例说明因增资事宜距今已超过5年华荣化工不会因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论述依据是否充分。

 

(一)华荣化工2004年、2010年增资时未直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根据华荣化工的工商档案文件,华荣化工于2004年增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3,390万元,其中,由未分配利润转增1,728.73万元,资本公积转增509.04万元,以现金增资152.23万元。涉及自然人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的金额为1,658.34万元,华荣化工未就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涉税款金额为331.67万元。

 

根据华荣化工的工商档案文件,华荣化工于2010年增资,注册资本由6,200万元增加至9,294.91万元,其中,按照每元注册资本转增0.335元的比例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77万元,涉及自然人股东以资本公积转增的金额为245.29万元,华荣化工未就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涉税款金额为49.06万元。

 

(二)结合案例说明因增资事宜距今已超过5年华荣化工不会因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论述依据是否充分

 

1、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2、法院判决案例

 

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做出的《行政判决书》([2019]苏02行终18号),该案原告为周诚超,被告为宜兴税务局,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2008年4月,宜兴市青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卢某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某、周某、卢某等,但未申报个人所得税。

 

2018年3月,周诚超向宜兴税务局就上述事宜进行举报。

 

2018年4月,宜兴税务局向周诚超出具《告知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因卢某某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超过法定税款追征期而不予追征。

 

周诚超就上述《告知书》提起诉讼,宜兴市人民法院以及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宜兴税务局的观点,法院认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对“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税款追征期进行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空白,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对“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追征期作出了规定。该批复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如何理解和应用法律的行政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合法。

 

3、上市申请项目案例

 

根据相关企业在上市申请文件中的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50)

 

“股份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时间为2002年和2003年,距今已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股份公司不存在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

 

(2)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80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中,因发生股份转让涉及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包括孙鸣、张春林、陈岗、钟漫求和林茂升。上述人员承诺:‘如有关税务征管机关就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依据有关税法、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转让方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则由本人全额补缴。如果需要缴纳滞纳金或罚款的,均由本人承担和缴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上述人员发生纳税申报义务至今已超过五年,且已就涉及个人所得税补缴问题出具了承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成为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税务部门未就前述事宜向华荣化工追缴税款,已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所规定的税款追征期限。据此,因华荣化工增资事宜距今已超过5年,已超过前述相关规定的追缴期限,华荣化工不会因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


资料来源:

2022.05.30 瑞泰新材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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