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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支付中控股企业的股权,与取得收购企业、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关系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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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敬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财税[2009]59号》规定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本企业的股权,通常可以理解为本企业的股东持有本企业的股权、本企业自身增发的股权,在59号公告应用中,一般指本企业增发的股权。

 

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也被理解为其控股企业的股东持有控股企业的股权、其控股企业自身增发的股权,在4号公告发布前,在59号公告理解中,有理解为母公司增发的股权。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财税[2009]59号》所称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从行文分析,6号令的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和59号文的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是一个意思,都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持有的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从收购方来说是不是也可以如此理解呢。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所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财税[2009]59号》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或许可以理解《财税[2009]59号》的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为收购方增发的股权、收购方控股企业持有的收购方股权。

 

或许这才能解释《财税[2009]59号》明确的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及“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而不是取得收购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取得受让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当然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上述的理解似乎都没什么意义了,4号公告明确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即股权支付包括以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上述规定似乎可以直接理解为“收购方或受让方以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虽然4号公告隐含了在控股的情况以子公司增发股权作为支付的形式。


4号公告后,《财税[2009]59号》已经默默、偷偷的变成了“取得收购企业或其直接持有股份的子公司股权、取得受让企业或其直接持有股份的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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