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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承担债务为非股权支付的原因分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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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敬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财税[2009]59号》规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承担债务为非股权支付,我们分析原因如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税[2009]59号》中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对于转让方来说,都是转让财产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例1、A公司增发公允价值1000万的股份,收购B公司持有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的设备和负债200万。


B公司为转让方


收入

收入形式

转让财产收入(1200万)

货币形式(应收账款A公司)(200万)

非货币形式(股权投资A公司)(1000万)

 

一方随资产转移的负债都会形成应收另一方的款项。

 

B公司的负债200万,AB和债权人三方协商由A承担,同时抵掉B公司应收A公司的应收账款200万。

 

假设上述B公司的负债是应付A公司的负债200万,收入形式仍为应收账款A公司,再相互抵掉。

 

《财税[2009]59号》规定承担债务为非股权支付,对收购方是本次收购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对转让方是应收账款,比如B转让1200万设备,A增发1000万,A尚欠B200万未支付。最终的结果是A承担了B对其他单位的债务,或对抵了B欠A的债务。

 

对于A公司来说,股权支付1000万,非股权支付200万。

 

例2、A公司持有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的设备和负债500万,同时增发公允价值2亿元的股份,与B公司持有的公允价值为21500万的子公司股权置换。

 

B公司为转让方

 

收入

收入的形式

转让财产收入(21500万)

应付账款A公司(500万)(收入与形式的差额)

非货币形式(股权投资)(20000万)

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2000万)

 

对于A公司来说

 

收入及增资

收入及增资的形式

转让财产收入(2000万)

增资(20000万)

非货币形式(股权投资)(21500万)

货币形式(应收账款B公司)(500万)


A公司的负债500万,AB和债权人三方协商由B承担,同时抵掉A公司应收B公司的应收账款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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