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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们所说的5月申报期“退三项附加税费”,不是直接退钱,是通过申报来扣减扣除,如下:
举例:2022年4月留抵退税70万,假设退税后留抵进项为零。
4月销项100万,当月抵扣进项50万,同时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30万,5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80万(一般计税100-50=50万、简易计税30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一般计税(50-50)+简易计税30万=30万。(留抵退税70万,已扣减50万,余20万次月扣减。)
5月销项70万,当月抵扣进项30万,同时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10万,6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一般计税40万、简易计税10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一般计税(40-20)+简易计税10万=30万。(留抵退税70万,5月申报期扣减50万,6月申报期扣减20万。)
注意要点: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次月起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要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大致可以理解为留抵退税的时候附加税费也应该退,通过后期申报时扣减的方式来达到退的结果。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不可以从简易计税中扣减。
3、一个月不够扣减的,往后接着扣减。
相关政策: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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