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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中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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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摘编自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讲堂-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征管解读-第四讲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2022年04月02日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税销售收入,仅为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主要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等等业务),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仍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期出台的一些减征政策,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其减征前的征收率均为3%,因此对于这些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


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才暂停预缴增值税。主要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等。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预缴项目,均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其余的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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