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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1)本基金适用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7]2号”)、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b)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c)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2018年1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d)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f)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g)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来源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是否适用该政策有待明确。
(h)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i)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j)对基金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运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分别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专项计划适用税项
(a)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三条,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b)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2号及财税[2017]5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8年1月1日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c)根据财税[2016]140号,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d)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针对资产管理产品所得税问题的具体规定。因此,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专项计划没有计提有关所得税费用。如果涉及专项计划业务的有关税收法规颁布,专项计划所涉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的所得税可能会根据日后出台的相关税务法规而作出调整。
(e)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运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按照资管产品管理人所在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f)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运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分别按照资管产品管理人所在地适用的费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g)专项计划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3)各项目公司主要税种及税率:
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收入、商务辅助服务收入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收入的13%、9%或6%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对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收入,按税法规定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的5%计算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5%;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
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出租收入的12%或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的1.2%;
所得税,各项目公司本报告期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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