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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通过工作室取得收入,是否属于虚构业务将劳务报酬转变为经营所得偷逃税款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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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文为个人的随想随笔,不构成任何建议。

 

最近几年公布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显示,明星和主播存在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转变为企业收入、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是不是明星或主播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取得的收入只能是作为劳务报酬申报个税,明星或者主播的劳务报酬能不能通过成立工作室(个独、合伙)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1、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别

 

对上述问题分析的文章中,都绕不过个人劳务报酬和个人经营所得的区别这个问题,对此我们认为经营所得中的劳务收入范围涵盖了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个人)涵盖了劳务报酬的纳税人(个人)。

 

经营所得范围与劳务报酬如何区分,意见很多,比如是否连续经营还是偶然、生产工具归属、劳务报酬具有个人人身属性、直播账号归属个人还是企业、个人还是雇佣团队、是否自负盈亏、个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范围等等,各有不同,我们认为都无法在实际的场景中去应用去区别。

 

较多引用的意见是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的表述。

 

具体如何区别和适用,以各地实际执行为准,比如地方出台的灵活用工、新经济的文件。

 

2、明星艺人、主播能否成立工作室(个独合伙企业)按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我们认为可以,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税收政策规定不可以。个人有权决定是否注册企业并从事相关业务取得收入。相关税收文件规定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是个人,并没有规定个人通过个体、个独合伙企业需要穿透到个人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税总纳服函〔202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提出的“引导纳税人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依法处理部分高收入人员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违规利用核定征收逃避税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注此文件不仅是对明星艺人、主播,也包括其他高收入人群逃避税的问题)

 

我们认为,近年来公布的明星艺人主播偷税案和《税总纳服函〔2022〕32号》并非否定明星艺人和主播成立工作室(个独合伙企业)取得收入并按经营所得申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这种做法。

 

上述偷税案的核心是成立的个独合伙企业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恶意税收筹划,以少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实质就是将个人获得的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按核定征收、通过税收洼地等方式,以达到大幅降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换句话说,如果是通过个体、个独合伙企业获得合理合法的收入(经营所得),同时没有通过核定征收、税收洼地等方式恶意减少个税,相信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这里不考虑阴阳合同、隐瞒收入等其他偷逃税的情况)

 

(1)2021年0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相关文件显示并没有否定明星艺人和主播工作室或个体工商户的做法,要求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我们认为目前定期定额方式的主播工作室或个体工商户不会受到影响,文件并不是要求强制取消核定征收或全部取消。毕竟按目前头部主播和腰尾部主播的收入占比来看,很多小主播收入不会很高,每月的花费却不少。执行中,或会设定一定的收入限额。

 

(2)劳务报酬所得中列名的各项收入均存在以个人、个独合伙企业、公司等形式发生业务取得收入,且存在一个个人成立多个经营实体对外提供服务的情况。为一个客户专门成立一个实体来服务的情况比比皆是。明星艺人、主播通过成立多个企业来对不同的客户、不同的业务提供服务,似乎也不是不可能。

 

核心依旧是查账征收,多个个独合伙企业取得收入的,年度最后都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来纳税。

 

综上,我们认为明星艺人、主播以个人名义从事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个体、个独合伙企业、公司形式从事的,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目前一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显示,相关收入(参与代言、商业推广活动和商业演出、出演电影、剧集及综艺节目及从事音乐作品制作以及泛娱乐业务的其他活动产生的收入)总额确认在公司,签约艺人作为公司的供应商,通过签约艺人控制的企业开具的发票支付签约艺人收入分成款项。

 

我们上述说的明星艺人、主播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独合伙企业指的是明星艺人、主播本人为业主、合伙人的企业,如果是他人名义成立的,那么须明确本人与企业是受雇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会不会构成是虚开、虚构业务。

 

3、主播以个人名义从事的,能否委托代征以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

 

我们相信文件绝非是鼓励将已经明确为主播个人劳务报酬的所得通过委托代征的形式转换为经营所得,按核定征收征税。

 

委托代征下,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的,在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个人所得税法》、《税总所得发〔2022〕25号》规定,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支付方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

 

个人主播想要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注册个体、个独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临时税务登记需根据当地情况)。

 

相信《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对直播行业会产生不小的变动影响,平台、主播、服务机构、商家的税收关系会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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