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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汇编、解读原创: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与小微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小微企业的适用条件并不相同,适用各项优惠政策时需要准确判断适用条件。
《最新小规模免征增值税、小微所得税、留抵退税、六税两费减半等优惠pdf版》下载链接
目录: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及百滇解读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及百滇解读
三、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及百滇解读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要点及百滇解读
五、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要点及百滇解读
六、加计抵减10%、15%政策延期
七、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延期
八、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延续及扩围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及百滇解读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意及时更新开票软件、准确选择免税或3%专用发票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将目前使用的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免费换领UKey来开具发票。
近年减按1%税率、部分行业免税等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现1%专票、1%普票、免税普票、3%专票、3%普票同时存在的情况,《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公告明确,1%征收率3月31日结束,4月1日起恢复到3%征收率,4月1日起是对3%征收率进行免征增值税。
4月1日起的业务(指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不能开具1%专票、1%普票,这是税率适用错误,而应按政策规定开具免税普票、3%专票。
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前,按之前的政策执行。
需对4月1日之前业务开具红字发票或冲红重开蓝字发票,按原发票的征收率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开具了免税发票、3%专用发票,免税发票全额免税,3%专票需要缴税。
转登纳税人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文件(点击链接查看政策原文):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及百滇解读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上述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须满足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对总分机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了明确: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目前分公司基本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总机构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时,因为所含的部分分支机构是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的指标并未包括全部分支机构的数据,其中的税务风险不可不防。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文件(点击链接查看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三、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及百滇解读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报经营所得,系统会在申报表自动添加“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减免金额自动计算,不需要申报者手工计算。
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人申报经营所得,则不能添加减半征收的减免事项,因为政策只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不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政策文件(点击链接查看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要点及百滇解读
自2022年4月1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每月申报期对增值税期末留抵进行退税,退税并非强制,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退税的企业包括: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
2、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标准划型的企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之前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分是否属于企业还是民办非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不适用于全部的一般纳税人。
个人独资和或合伙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属于企业,可以适用政策退税。
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一般纳税人的,不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4、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但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可以按39号退税,包括上述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纳税人。
5、与之前相比,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包括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原有的规定)和存量留抵退税(新的规定),同时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再仅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发生了变化。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即纳税人没有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
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案例(1):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纳税人未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3月期末留抵税额100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30万,存量留抵税额为30万,增量留抵税额为70万元。
案例(2):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纳税人未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3月期末留抵税额30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存量留抵税额为30万,增量留抵税额为0万元。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接案例(1):4月申报期纳税人可以对30万存量留抵税额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同时可以对70万增量留抵税额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4月办理完两项期末留抵退税后,5月纳税申报期,4月期末留抵税额20万。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务必注意任何情况下的进项构成比例,都是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包括上述已经申请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情况。
相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未来是个长期的制度,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进项构成比例,需要企业做好记录方便计算。
7、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的每个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的每个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错峰操作)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8、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不分大、中、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明确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按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确认的,而不是安会计数据或者企业所得税收入数据,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的一次性的大额收入将对判定产生影响。
10、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的销售额比重,是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不满3个月的,需待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后再计算确定。
而判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两个判定的时间段是不一样的,对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来说,需要两次计算和判定。
11、新设立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不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上述经营期不满3个月等情况指的不是新设立企业,一般指的是停产等企业。
政策文件(点击链接查看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五、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要点及百滇解读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六税两费”或“六税两附加”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优惠政策。
1、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纳税人包括:
(1)全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
(2)全部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3)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在内。
2、“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虽是规定各省在50%的幅度内确定,但基本是按50%减征。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征的优惠政策。
3、“六税两费”的小微企业标准和计算公式和企业所得税完全一致,但和企业所得税预缴不同的是,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季度或月度申报“六税两费”时,不需要按当年度至本期申报时企业的累计数据判断小微企业标准进行追溯调整。
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以前年度已办理过首次汇算清缴的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要是当年度5月31日前办理汇算,不管具体是几月(不管3月、4月,还是5月)办理汇算,汇算结果显示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均可以在之后对应的“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期间”享受政策,享受减免期间即使企业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依然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次年汇算结果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之后对应的“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期间”不再可以享受政策,但不需要对上一年或上一个减免税期间已享受的税费进行追溯调整和补税。
举例1、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税款所属期,申报期为2022年2月至7月),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已经办理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汇算结果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上月末或季度平均值计算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也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2020年度汇算结果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上月末或按季度平均值计算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也不可以。
举例2、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款所属期,申报期为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依据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已经办理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5月31日前,不管哪个月办理,汇算结果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按上月末或季度平均值计算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也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2021年度汇算结果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即使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按上月末或季度平均值计算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也不可以。
(3)2021年汇算结果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不对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进行追溯调整。
比如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享受“六税两费”优惠,2022年4月对2021年度进行汇算,结果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不对2022年1月至3月进行追溯调整补税,2022年4月-6月仍旧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对于新设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上述非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有所不同,首次汇算清缴办理时间(3月、4月,还是5月)对后续月份“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享受是有直接影响的,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
举例,2021年6月1日及以后新设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办理过2020年度汇算清缴),在2022年办理首次汇算清缴(2021年度)前,每个申报期申报时按申报期的上月末(注意不是按季度平均值计算)数据来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同时上一个申报期内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的结果,不影响下一个申报期的判断。
此纳税人2022年1月申报期(1月15日前,不考虑延期)申报的是2021年12月或2021年4季度税款,不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范围(税款所属期判断)。
此纳税人2022年2月申报期(2月15日前)按月申报2022年1月税款,1月末数据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月申报时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此纳税人2022年3月申报期(3月15日前)按月申报2022年2月税款或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假设按规定应在3月申报期申报全年税款),2月末数据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3月申报时不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同时不需要对2月申报已享受优惠进行调整和补税。
举例,此纳税人2022年4月申报期(假设4月10日)按月申报2022年3月税款,3月末数据符合小微企业条件,4月申报时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不调整之前各申报期已申报的税费。
2022年4月15日此纳税人办理了首次汇算清缴(2021年度),汇算结果显示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注意此处是按2021年的季度平均值计算的),按月或季申报的,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2022年4月15日办完汇算后的当天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不可以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同时不需要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2021年度)调整2022年2至4月申报期已申报的税费。(注意此处与非首次汇算清缴不同的,不是从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开始,而是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举例,2022年4月10日此纳税人办理了首次汇算清缴(2021年度),汇算结果显示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22年4月14日按月申报2022年3月税款,即使3月末数据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也不得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很明显,与非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的企业相比,新设立的企业上月末数据和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需要仔细测算和考虑,对于一次性缴纳的税额很大的耕地占用税等来说,或许通过规划办理汇算时间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比如预测2021年度汇算可以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因为2022年投资加大等原因将导致年初几个月的月末数据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可以适当的提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对于非首次办理企业来说,如需在这方面进行筹划,则需要对上年度数据和下一年度税款计划仔细测算和预计,操作空间显然较少。
6、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将自动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升为一般纳税人后,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升一般纳税人可选择当月或次月)起,则按前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首次汇算清缴和首次汇算清缴新设立企业的规定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7、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小规模则可以。
8、总机构、分支机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直接享受,总机构、分支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汇总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政策文件(点击链接查看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六、加计抵减10%、15%政策延期
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文件(点击链接查看政策原文):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
七、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延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政策文件(点击链接查看政策原文):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
八、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延续及扩围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文件(点击链接查看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政策文件(点击链接查看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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