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原创: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将阶段性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最后一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等退税条件。
相信将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限制条件将会减少,或许同样会实行每月退税的方式,最终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退税制度部分内容合并也不是不可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退税将是一个长期的政策,从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开始,很多纳税人都将会使用到这个政策。
1、虽然退税自愿,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对纳税人未来的操作是很重要的一步:
案例:纳税人之前未办理过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3月期末留抵税额低于100元,判断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增量留抵税额为0万元。
假设,纳税人4月未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4月期末留抵税额为300元,判断存量留抵税额为300万,增量留抵税额为0万元。
企业需主动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否则以后每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也就是说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不大于1000万,没有增量留抵税额,就无法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假设,纳税人4月申请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4月期末留抵税额为200元,判断存量留抵税额为0万,增量留抵税额为200万元。(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然也不用过于担心,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并没有时间的限制,符合条件的任意申报期都可以申请,纳税人应有意识去申请,而不是局限于过去政策的增量留抵退税。
2、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务必注意任何情况下的进项构成比例,都是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包括上述已经申请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情况。
相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未来是个长期的制度,一年一年又一年,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进项构成比例,需要企业做好记录方便计算。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明确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按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确认的,而不是安会计数据或者企业所得税收入数据,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的一次性的大额收入将对判定产生影响。
4、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的销售额比重,是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不满3个月的,需待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后再计算确定。
而判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两个判定的时间段是不一样的,对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来说,需要两次计算和判定。
5、新设立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不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上述经营期不满3个月等情况指的不是新设立企业,一般指的是停产等企业。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