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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显然,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默默的自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在经营所得(A表)和(B表)申报的时候,需要选择是否有综合所得申报,并提示如果有综合所得收入,仅可在综合所得申报中扣除“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有综合所得的,“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扣除,没有综合所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在经营所得扣除,不可以自由选择在综合所得扣除或是在经营所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则改变了《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规定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将“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在综合所得或是经营所得扣除,只要不要重复扣除就行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官方解读:对已经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填报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的纳税人,在提供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预填服务时,将减除费用等数据设置为0,同时提醒纳税人也可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后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扣除6万元/年的减除费用。
经营所得在1月至3月期间汇算清缴,综合所得在3月至6月期间汇算清缴,“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如已在经营所得扣除了,系统自行判断并限制重复在综合所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没有综合所得,才能在经营所得扣除,所以“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不会出现分拆分项分金额分别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扣除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允许自行选择在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扣除,理论上讲并没有禁止“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分拆分项分金额分别在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扣除,只要不重复扣除就行了。但系统的限制设置显然表明税务总局延续了《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不能分拆分项分金额扣除,只能整体在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扣除的思路。
或许不久或很久的将来,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也不是不可能,“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或许也可以自行分拆分项分金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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