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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对“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规定有不同的解读:
解读1: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解读2:员工把收购来的再生资源再卖给本单位全额不征收增值税;
解读3:员工把收购来的再生资源再卖给本单位的差价不征收增值税,;
解读4:员工为本单位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不需要取得销售者提供的发票,因为员工为本单位回收的再生资源不征收增值税;
既然属于不征收增值税,以上也就不需要开具发票了。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改增36号文等规定可以看出,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不征增值税的是劳务或者取得工资的服务,而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当然也包括员工向单位销售货物。
所以,40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的是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员工或供应商销售回收资源的行为均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此条规定更不应解读为员工回收的再生资源不需要供应商提供发票就可以税前列支,40号公告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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