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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年3月份《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发布,第五点“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中提出:(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2021年12月份的最后一天,“精确”的税务监管措施果然出台了: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相信不只会有这两份文件,关注后续相关的文件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股票、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转让股票、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均应并入经营所得穿透到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经营所得,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税收洼地等方式少缴权益性资产转让税收的现象比比皆是,普遍是扎堆在某个洼地注册企业逃避税收,也有很多中介企业专门提供这样所谓的“税收筹划”服务、代办洼地企业注册等代理服务。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刀切式的堵住了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利用核定征收规避权益性资产抓让税收的漏洞,文件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规定,无论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都应按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核定征收的将一律调整为查账征收,这意味着今后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不能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企业不应抱有侥幸心理。
同时文件发布的时间(2021年12月31日公布)和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未给予相关有“节税避税”需求的企业以调整的时间。
可谓“精准”。
另外,199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时,当时规定的合伙人并不包括企业法人等,2006年修订时,合伙人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对企业法人的合伙人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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