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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案
发布时间:2021-12-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法制科
违法类型:发票违规
涉及税种:增值税
处理类型: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
裁量结果:行为罚款
指导类型:稽查定性裁量
一、案件基本情况
XX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8日,2014年3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方式:独立核算,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10万元,自筹资金250万元,经营范围:农产品购销、分类、晒干,检查期间: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一)销售货物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1.2013年10月20日凭证记载销售核桃仁给大理殷XX4380斤,含税金额63,510.00元;
2.2013年11月10日凭证记载销售核桃仁给大理殷XX6768斤,含税金额98,136.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含税金额是161,646.00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用自制调拨单代替发票使用,货款分别在2013年10月21日凭证记载收到货款现金150,000.00元,2014年2月22日凭证记载收到货款现金11,646.00元,合计161,646.00元,增值税销项税税额已计提申报。
(二)购进货物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该公司2014年12月15日凭证记载购进核桃仁,发票开具金额是49,555.00元,开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收款人、付款人处没有签字,也没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的发票号码、金额与农产品收购日记账记载相符。
该公司开具的收购发票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6,442.15元(49,555.00×13%)。
三、处理决定及政策依据
(一)追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追缴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442.15元。
(二)加收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处罚决定及政策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该公司销售货物,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发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发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3,500.00元的罚款。
两项合计处以罚款8,500.00元。
五、案例评析
本案纳税人销售货物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以自制调拨单代替发票入账使用、收购农产品未按规定开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其成因主要为:一是政策不清;二是工作不细致;三是内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虽小,仍需规范,特选此案,供管理员进行纳税辅导和稽查人员查开展检查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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