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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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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武检二刑诉〔2021〕47号(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底期间,被告人张某、梁某某、徐某某三人经过合谋雇佣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武定县先后注册武定县**甲贸易有限公司、武定县**甲经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乙贸易有限公司、武定县**丙贸易有限公司、武定县**乙经贸有限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告人张某、梁某某取得了上述公司共同的实际控制权。


被告人张某、梁某某、徐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 21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9份,金额68,846,595.5元,税额9,532,544.14元,价税合计78,379,139.64元,作为进项税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700份、金额65,812,215.96元、税额9,054,991.86元、价税合计74,867,207.82元,作为抵扣税款的销项税发票。


被告人洪某某参与实施在武定县**甲贸易有限公司、武定县**甲经贸有限公司的犯罪活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 15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1份,金额38,077,966.59元,税额5,532,622.45元,价税合计43,610,589,04元,作为进项税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39份、金额41,344,296.15元、税额5,874,162.22元、价税合计47,218,458.37元,作为抵扣税款的销项税发票。


其中,1.武定县**甲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成立,于2019年8月14日注销。该公司成立后无实际经营业务至注销,累计接受东营市**化工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22, 701, 208. 84元,税额3, 343, 720. 08元,价税合计26, 044, 928. 92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为福建**石化有限公司、 昆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明**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昆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昆明**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县**甲工贸有限公司、文山**商贸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建材有限公司、云南**通信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云南**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共17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2份,金额 24, 747, 847. 05元,税额3, 538, 763. 27元,价税合计 28, 286, 610. 32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


2.武定县**甲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注销。该公司成立后无实际经营业务至注销,累计接受山东**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15,376,757.75元、税额2,188,902.37元、价税合计17,565,660.12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为通海**乙工业有限公司、昆明**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云南**工贸有限责任 公司、云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曲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武定县**甲贸易有限公司、文山**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云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甲商贸有限公司、昆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贵州**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阀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乙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阀门厂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共1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7份,金额16,596,449.10元、税额2,335,398.95元、价税合计18,931,848.05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


3.武定县**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成立。该公司成立后无实际经营业务至案发,累计接受**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金额23,619,822.88元,税额3,070,576.92元,价税合计26,690,399.8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为通海县**甲工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丙贸易有限公司共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2份,金额20,698,734.83元、税额2,690,835.62元、价税合计23,389,570.45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


4.武定县**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成立,该公司成立后无实际经营业务至案发,累计接受**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1,836,250.62元,税额238,712.58元,价税合计2,074,963.20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为通海县**甲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1,741,847.55元,税额226,440.15元,价税合计1,968,287.70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


5.武定县**乙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注册成立,该公司成立后无实际经营业务至案发,接受**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1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5,312,555.41元,税额690,632.19元,价税合计6,003,187.60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为通海县**甲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2,027,337.43元,税额263,553.87元,价税合计2,290,891.30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


被告人张某、梁某某、徐某某、洪某某均不同程度的收取为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费。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的家属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夜某、合某某、梁某等证言;3.犯罪嫌疑人张某、梁某某、徐某某、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4.搜查、扣押、提取等笔录;5.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梁某某、徐某某、洪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共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互相配合共同实施了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但不实际经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的家属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检察官助理:郭民蓉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梁某某、徐某某、洪某某现羁押于武定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8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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