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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冷库仓储用地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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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 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1〕46号》中提出,冷链物流是利用温控、保鲜等技术工艺和冷库、冷藏车、冷藏箱等设施设备,确保冷链产品在初加工、储存、运输、流通加工、销售、配送等全过程始终处于规定温度环境下的专业物流。冷链产品主要包括国肉类、水果、蔬菜、水产品、乳品、速冻食品以及疫苗、生物制剂、药品等产品。


《通知》中提出,物流企业冷库仓储用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不包括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


《国税地字[1989]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另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公告或《国税地字[1989]140号》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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