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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云财规〔2021〕9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昆明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云南省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 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21年11月7日发布。
免税进口单位需注意几个重要的变化:
2020年起,国家取消了进口额度计划,由原来超额度的部分不免税的方式改为:具有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云南省花卉免税进口种苗 种球 种籽确认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减免税审核确认等相关业务。具有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超出《云南省花卉免税进口种苗 种球 种籽确认表》的规定,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主管海关应包括昆明海关及隶属海关。
《云财规〔2021〕9号》对进口花卉免税政策合理种植培育指定了具体标准:
(一)种苗:进口单位在云南省境内对免税进口种苗进行种植、扩繁均视为合理种植培育。
(二)种球:进口单位在云南省境内对免税进口种球进行种植、低温促成培育不少于15天均视为合理种植培育。
(三)种籽:进口单位在云南省境内对免税进口种籽进行播种、种植、扩繁均视为合理种植培育。
其中明确种球低温促成培育不少于15天视为合理种植培育减少了征纳双方的争议。
不能认定为合理种植培育的,将被视为直接转让和销售,不能享受免税进口政策,同时进口单位将免税进口的种苗、种球、种籽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进行转让、销售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资格,在“十四五”期间不得再次申报。
另外,需注意具有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可申请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但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自行判断选择。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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