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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施办法》送审稿的说明
来源:德宏州政府网站 日期:2021/11/19
一、背景和依据
今年以来,德宏州先后爆发瑞丽市“3.29”、“7.04”和陇川县“7.14”新冠肺炎疫情,全州特别是瑞丽市、陇川县社会经济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为支持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实体经济共渡难关,德宏州人民政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上报了《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德政报〔2021〕34号),受省政府委托,云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云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德宏州执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函》(云财税函〔2021〕16号)给予了函复。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宏州辖区内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要求,德宏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制定了《德宏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内容由以下方面组成: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德宏州执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函》(云财税函〔2021〕16号)规定。
(二)适用对象
1.在德宏州区域范围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自用房产,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免征房产税。
2.在德宏州区域范围内,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
3.在德宏州区域范围“四项服务”以外的房产税纳税人(除姐告经济贸易区外),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姐告经济贸易区范围内“四项服务”以外的房产税纳税人,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困难申请房产税减免,在当年核准减免,减免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4.在德宏州区域范围内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除姐告经济贸易区外),可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姐告经济贸易区范围内,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困难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在当年核准减免,减免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主要措施
1.第一项和第二项优惠政策由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纳税人可选择在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⑴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是指: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申报情况、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⑵纳税人可选择在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是指:自用房产的房产税,2021年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纳税人可在申报期内申报减免,也可在12月1日前申报减免。2022年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纳税人可在申报期内申报减免,也可在6月1日前申报减免。
⑶纳税人适用第一项优惠政策的,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08011607”,纳税人适用第二项优惠政策的,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 08011608”,纳税人依法享受上述阶段性优惠政策期满后,不影响继续适用其他税收优惠。
⑷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应将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属于“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将证明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 50%及以上等资料留存备查。
2.在德宏州区域范围“四项服务”以外的房产税纳税人(除姐告经济贸易区外),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报送的资料参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的要求提交。
姐告经济贸易区范围内“四项服务”以外的房产税纳税人,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困难申请房产税减免,在当年核准减免,减免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申请减免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⑵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所属企业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减免金额、政策依据、报送资料清单等);
⑶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归档复印件);
⑷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申请减免2021年下半年困难减免的提交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申请减免2022年上半年困难减免的提交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在德宏州区域范围内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除姐告经济贸易区外),可向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提交资料同第四项第一款。
姐告经济贸易区范围内,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困难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在当年核准减免,减免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提交资料同第四项第二款。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
三、有关方面的意见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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