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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强省财税政策征求意见稿,4个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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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官网发布《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推进产业强省建设的若干财税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落实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免五减半”政策,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四减半”政策。

 

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尚未公布正式文件。

 

回顾下相关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瑞丽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3〕52号) 

对入驻瑞丽试验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具体免税范围由德宏州人民政府确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西双版纳州磨憨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3〕122号) 

对入驻磨憨跨合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具体减免税范围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确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红河州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3〕141号) 

对入驻河口跨合区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具体减免税范围由红河州人民政府确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4〕24号) 

临沧边合区内位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四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后四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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