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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很多,建筑业的核定征收更不少,在目前核定征收日渐收紧的情况下,核定征收的企业面临着核定改查账后,前期采购的资产因未取得发票不能在查账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境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对相关企业来说确实是个利好,是个很大的突破,对于核定改查账的企业理应掌握好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1、17号公告相关政策规定的资产包括哪些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17号公告的”资产“理应按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理解,不应仅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还应包括长期待摊费用、存货等。如17号公告规定是指向特定的资产,应在文件中明确,不能根据17号公告第四条的第二点来推导只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毕竟第二点只是对折旧年限进行了明确。
计税基础的作用包括了转让、销售、视同销售、折旧摊销等,不仅仅指折旧摊销。
2、17号公告相关规定是否可以适用2021年以前改为查账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对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2021年开始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适用政策没有什么疑义,如果是2021年以前年度就已经核定改为查账,可不可以适用政策规定?
我们认为可以,17号公告不是规定2021年及以后年度核定改查账的企业才能适用政策,而应是规定核定改查账的企业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可以适用这个政策的规定。
2021年以前年度已经核定改查账的企业,须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此类资产2021年以前年度的成本支出折旧摊销,相应支出不能按17号公告和五年的追补规定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对此类资产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的成本支出折旧摊销可以按1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3、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购置的资产如何处理?
有发票的自然好处理,如果属于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资产购置就没有取得发票的,核定又再改查账的,我们认为不可以适用1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4、是否包括自建的资产?
17号公告明确是购置的资产,不应包括自建的资产。
5、计税基础的依据包括哪些资料?
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上述资料不能只凭一项就作为计税基础的依据,应配套使用。
企业不应期望编造一份虚假合同来达到弄虚作假的目的,只凭一纸合同难以证明真实性,应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包括购置资产的合同、资产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计税基础的依据。
但对大多数核定征收企业来说,核定征收的期间,往往合同未必会签,有些甚至采取口头约定,合同也未必会保管留存,往往采用私户对外支付款项,支付的对方也未必是采购合同供应商的公户,资金支付证明普遍是拿不出来的,会计核算可能不入账不记载,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也就不能按17号公告规定来执行。
6、盘点盘账并收集资料留存
按17号公告相关规定处理,不需要报送资料给主管税务局,企业应在核定改查账的年度初对资产进行准确盘点,对账务进行核对,收集相关计税基础的依据资料,并自行判断是否可以按17号公告执行,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核定改查账的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未及时对核定征收期间的收入确认,存在改查账后确认核定征收期间的收入,取得核定征收期间的成本发票并在查账期间确认成本扣除,不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不能按17号的规定查账期间确认核定征收期间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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